来源:济宁晚报
2017-03-29 12:05:03
“法官同志,你一定要帮帮我,我实在是受不了了,我对象天天打我”。1月5日,在鱼台县人民法院立案庭,一位神色焦急的妇女拉住立案法官说。经过立案法官的耐心询问,才了解事情的始末:该妇女王某,家住鱼台县李阁镇,今年53岁,结婚近30年来其配偶侯某经常无故殴打、谩骂自己,自己曾多次找村委会、司法所、妇联、派出所等部门反映情况,虽经多次劝说、调解,侯某仍拒不悔改,现王某已不敢回家居住。前几日听说法院可以给受家庭暴力的人提供保护,便第一时间跑到法院。工作人员在仔细查看了王某提供的村委会证明、妇联证明、派出所报警回执单材料后,向王某详细介绍了人身保护令制度,并告知其符合立案条件,准予立案。
该案是鱼台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受理的第一起人身保护令案件,因没有相关的经验可以借鉴,法官借助互联网等获取相关法律和案例。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情况,在审查结束后,承办法官在当天下午即裁定作出了鱼台法院第一份人身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侯某殴打、虐待谩骂、威胁、侮辱申请人王某。禁止被申请人侯某限制申请人王某的人身自由及对申请人王某亲属进行威胁,并送达给王某、侯某以及王某所在的村委会、派出所、妇联。并提醒王某:在遭遇家庭暴力时,请于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居委会、妇联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承办法官介绍:当事人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应当及时向居(村)委会、妇联组织及所在单位寻求帮助、调解,或者直接向公安机关报警,同时收集和巩固证据,例如居(村)委会、妇联组织、工作单位、公安机关等单位出具的相关记录,证人证言,视频资料,诊断证明、病例本、医疗费的票据,施暴者出具的《悔过书》、《保证书》等,必要时携带证据到法院立案。最后,提醒广大受害者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懂得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通讯员 孔祥府 樊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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