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壹点
2018-07-16 09:32:07
2018年1月2日,山东某高校研究生三年级学生李某某驾车经过曲阜市陵城镇小厂村时,将前方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尚某某撞倒。事故发生后,李某某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及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出警民警到达事故现场。但尚某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李某积极自首,并对被害人近亲属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综合本案事实及上述情节,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曲阜市检察院依法对李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相对不起诉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包括犯罪情节轻微和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而我国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作为是否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因素予以考虑,符合法律规定不起诉条件的,可以决定不起诉。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处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李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符合不起诉的条件,同时,李某某系在校研究生,即将毕业,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更有利于帮助其融入社会,实现人生价值与社会价值,维护了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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