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济宁新闻网
2017-07-31 13:45:07
济宁新闻网讯 为进一步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发出通告,决定从8月1日起,对城区公共场所环境卫生不文明行为开展集中整治。
本次整治的范围为城区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公园、广场、绿地、住宅小区、医院、学校、车站、商场、体育场馆、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对在公共场所吸烟,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烟头、纸屑、果皮等废弃物,从车辆内向外抛洒物品或垃圾等废弃物,养犬干扰他人生活等七类不文明行为进行现金处罚。对阻碍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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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地吐痰、便溺或者乱扔烟头、纸屑、果皮、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照《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处以50元以下罚款。
从车辆内向外抛洒物品或者垃圾等废弃物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照《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的规定,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养犬干扰他人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对饲养人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恐吓他人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携带人对犬排泄的粪便未即时清除,破坏环境卫生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照《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饲养人或者携带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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