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济宁新闻网
2018-06-12 09:45:06
6月4日,微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
被告人刘某某等六人在微山湖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六人分别被判处缓刑。此外,非法捕捞行为对鱼类、浮游生物、底栖动物等造成致命伤害,破坏生态环境中的食物链和食物网,危害湖泊局部生物群落结构,破坏了生态环境,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法院判决六名被告人在南四湖自然保护区投放微山湖鲤鱼幼鱼1120尾,六被告人当庭表示对刑事和民事部分不上诉。
微山县人民法院环境审判庭副庭长刘贵芳:“当庭宣判能够强化庭审活动的时效性,真正把庭审作为审判工作的重心,让当事人有话在庭上说、有证在庭上举、有理在庭上辩。”
据了解,该案是济宁市首例当庭宣判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不单让破坏环境者受到了刑事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其意义更侧重于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让人人都参与到保护环境当中来。(记者 孙灵猛 张裕祥 田晓晨)
想爆料?请登录《阳光连线》( http://minsheng.iqilu.com/)、拨打新闻热线0537-6591156,或登录齐鲁网官方微博(@齐鲁网)提供新闻线索。齐鲁网广告热线0537-6591156,诚邀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