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9-06-11 19:46:06
齐鲁网济宁6月11日讯 记者从济宁市政府网站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19年5月23日至6月10日,济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通过济宁市政府门户网站、市发改委门户网站、《济宁日报》等媒体发布公告,确定召开城区居民管道天然气阶梯价格调整听证会,向社会征集听证会参加人、旁听人、新闻媒体记者。按照有关程序,今天济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针对听证会其他事项发布第二次公告,确定听证会时间为2019年6月27日(星期四)上午9:00,会期半天;听证会地点为香港大厦二楼荷韵厅。
政策依据
(一)国家发改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和原省物价局《关于理顺居民用天然气城市门站价格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8〕86号)规定,自2018年7月份起,调整天然气城市门站价格,济宁市城市居民用气中石油门站价格上调0.26元/立方米,为1.86元/立方米,中石化门站价格下调0.09元/立方米,为2.04元/立方米,城市居民用气综合购气成本整体上升。同时明确,将天然气城市门站居民、非居民用气价格并轨,城市门站价格不再区分居民、非居民用气价格。并轨后,居民用气城市门站价格实行基准门站价格管理,供需双方可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门站价格。
(二)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171号)和原省物价局《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实施意见》(鲁价格一发〔2018〕33号)要求,我市出台了《济宁城镇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监管规则(试行)》(济价格字〔2018〕48号),依据监管规则核定配气价格。
(三)原省物价局《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制度的指导意见》(鲁价格一发〔2018〕73号)要求,建立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原则上联动调整周期不少于1年,在联动周期内城市门站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8%时,销售价格根据城市门站价格变动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具体按照各市县经听证后的联动办法适时联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3月21日,国家发改委召开天然气价格改革推进专题会议,要求各地抓住5、6、7三个月窗口期,加快推进天然气价格并轨工作。3月28日,省发改委召开重点价格改革推进会议,要求7月底前全面完成天然气价格改革工作,并对全省天然气价格改革推进情况进行每月督导。
(五)济宁城区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由济宁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经营。2007年实施煤改气后,制定居民天然气价格2.4元/立方米。2016年1月1日,济宁市城区实施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第一阶梯价格仍执行2.40元/立方米,第一档气量为年用气200立方米及以下,涵盖城区约90%的居民用户。
听证方案要点
(一)确定配气价格
按照“准许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要求,即通过核定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考虑税收等因素确定年度准许总收入,制定配气价格。依据成本监审结论,并调取济宁华润燃气公司2015-2017年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有关数据,经综合测算,济宁城区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为0.63元/立方米。
(二)阶梯价格拟调整方案
方案一:
第一阶梯:每户每年用气量200立方米(含200立方米)以内的部分,价格为2.55元/立方米;
第二阶梯:每户每年用气量200立方米-275立方米(含275立方米)的部分,价格为2.88元/立方米;
第三阶梯:每户每年用气量超出275立方米以上的部分,价格为3.60元/立方米。
方案二:
第一阶梯:每户每年用气量260立方米(含260立方米)以内的部分,价格为2.55元/立方米;
第二阶梯:每户每年用气量260立方米-340立方米(含340立方米)的部分,价格为3.00元/立方米;
第三阶梯:每户每年用气量超出340立方米以上的部分,价格为3.80元/立方米。
(三)建立价格联动机制
当国家和省调整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时,启动联动机制。在联动周期内城市门站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8%时,销售价格根据城市门站价格变动情况进行相应调整,按照联动额度,对居民各阶梯用气价格等额、同向调整,并制定具体调价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原则上联动调整周期不少于1年。
(四)配套措施
1、计量周期。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阶梯价格以年度为周期执行,用气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数计算。
2、保障低收入群体利益。考虑到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和困难职工家庭用气不执行阶梯价格,暂按调整前价格2.4元/立方米执行。
3、一户多人口政策。户籍人口5人及以上的家庭用户,第一阶梯年用气量相应增加60立方米,第二阶梯气量为320-340立方米,第三阶梯气量为340立方米以上,加价标准不变。
4、探索建立分档气量动态调整机制。按照国家规定的用气量分档原则,每两年开展一次居民用户用气量调查。当调查结果中的分档气量较现行分档气量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10%时,分档气量作相应调整。
5、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用气价格。按照国家发改委“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气价水平按当地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执行”的规定,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社会福利场所、进驻社区的家政服务办公场所等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用气价格,即第一阶梯、第二阶梯气价的平均价格执行。
6、燃气计量表。按照国家关于计量表使用年限的相关规定,居民用户(不含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燃气计量表的维修、更换由燃气企业负责,不得向用户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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