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20-04-25 06:59:04
齐鲁网·闪电新闻4月24日讯 近日,济宁市金乡县公安局禁毒大队联合胡集派出所深入大力推进禁种铲毒专项行动,全面清除辖区内罂粟原植物。
在济宁市金乡县胡集镇,禁毒民警逐村逐户开展踏查活动,对群众私自种植的罂粟原植物一律现场清除。同时向群众积极开展禁毒宣传活动,在村居醒目位置张贴禁毒宣传海报,详细讲解种植罂粟毒品原植物的危害性和违法性,告知群众哪怕是用于观赏和食用罂粟秸秆都是不允许的,并鼓励村民主动举报罂粟种植线索。努力培养广大群众识毒拒毒,积极参与禁毒行动的意识和自觉性。
每年的四月、五月为罂粟原植物绽放开花和结苞期,也是开展禁种铲毒的有利时机。为坚决打赢禁毒人民战争,确保全县罂粟毒品原植物实现零种植。在深入推进全县开展罂粟踏查集中专项行动中,金乡县公安局禁毒大队作为打击毒品违法犯罪的主力军,首当其冲,在组织开展毒品原植物违法种植无死角拉网式排查行动的同时。积极动员各有关部门通过张贴禁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的宣传海报、村村响大喇叭、微信公众号、微信群等方式,广泛宣传种植罂粟的社会危害性,发动广大群众抵制、铲除罂粟。
附:
公安机关对此种违法行为的处罚非常严厉
轻则拘留、罚款,重则被判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广大居民如发现有人非法种植罂粟,请拨打电话:110 或向公安机关举报。查证属实,还有奖励。
闪电新闻记者 李蕾 通讯员 苏培银 济宁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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