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山东德萨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说明书、标签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案
2020年4月20日,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山东德萨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销售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机用根管锉。经查,该公司生产的根管锉是在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生产,可以销售,但生产说明书、标签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公司改正以上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19000元罚款。
案例二
济宁高新区平安医疗器械经营部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案例三
任城星坊医疗美容医院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0年6月23日,市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对任城星坊医疗美容院的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单位没有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制度,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