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11月19日讯 被蜱虫咬伤致死属于“意外伤害”吗?保险该不该赔?昨天,山东泗水县人民法院发布一则保险合同纠纷案判决公告。
原告巩某丙于2020年8月31日以父亲巩某甲为被保险人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某意外伤害保险”“某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及“某附加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保险期为1年,自2020年9月1日起至2021年9月1日止,身故受益人为巩某甲法定受益人。
原告巩某丙所投保的“某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200,000元。该保险条款第2.1条第一项约定: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将按本合同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蜱虫(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2021年6月6日,被保险人巩某甲到某医院就诊并于同日住院,入院诊断情况为:1、抽搐、意识不清原因待查;2、腹泻原因待查;3、血小板减少原因待查;4、肺部感染;5、高乳酸血症;6、急性肝损害。某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载明:1、重症肺炎、病毒性肺炎、真菌性肺炎;2、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新型布尼亚病毒感染);3、多脏器功能衰竭、急性呼吸衰竭、急性心力衰竭、急性肝衰竭、急性肾衰竭;4、高乳酸血症;5、腹泻原因待查。巩某甲于2021年6月10日出院并于当日死亡。
泗水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现被保险人巩某甲因意外死亡,被告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保险理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张某某、巩某乙、巩某丙保险赔偿金220,4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蜱虫叮咬死亡是否为意外死亡。法院认为,在意外伤害保险的人身保险实务中,经常会遇到死因和保险事故之间存在多种因果关系的情况,因果关系的判断直接涉及发生的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问题,进而关系到保险公司是否赔偿的问题。因果关系有远因与近因、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之分,决不能简单的根据表面事实就认定有或没有因果关系。本案中,原告提交的住院病历及检测报告等证据可证实巩某甲因被蜱虫叮咬而感染新型布尼亚病毒死亡的事实。依照医学常识可以认定该种病毒非人体自生,且被告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新型布尼亚病毒感染”属于通常理解的“疾病范畴”,应当认定“被保险人巩某甲因感染新型布尼亚病毒住院治疗并死亡”属于《某保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9.2条:“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伤害。”约定的意外伤害。因此,蜱虫叮咬死亡完全符合保险条款中意外伤害的释义,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保险理赔。
来源:泗水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