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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以为戒!济宁市场监管部门公布一批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来源:齐鲁网

作者:

2021-12-31 20:18:12

齐鲁网·闪电新闻12月31日讯 记者从济宁市市场监管局获悉,2021年,济宁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坚持问题导向,以防疫物资、生活消费、保健市场等领域为重点,扎实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项行动,严厉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力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切实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公布一批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希望广大经营者以案为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自觉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共同营造和维护济宁市良好的营商环境和竞争环境。

兖州区一次性口罩虚假宣传案

2021年1月29日,兖州区局执法人员接举报称辖区内某商行销售的一次性防护口罩涉嫌虚假宣传。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商行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其销售的一次性防护口罩,现场宣传摆放标注“抗击病毒、病菌,医用口罩、5元/包”的宣传页。其店员介绍也称该口罩系医用的可以抗击病毒,售价每包5.00元,自被查处时止已基本销售完毕。该商行对产品进行与其产品真实性能不符的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对消费者构成误导,对其他在售产品构成不正当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属于对其销售的商品作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兖州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50000元的行政处罚。

疫情当前,该商行置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于不顾,以普通“一次性防护口罩”冒充“医用口罩”,欺骗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应予以严厉打击。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开展防疫物品的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虚假宣传违法行为,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兖州区加油站虚假宣传案

2021年3月12日,兖州局根据举报对辖区内某加油站现场检查。经查实,当事人组建微信群,添加大量目标消费群体,并于群内大量发布“京博石化”系中国企业500强的不实宣传内容,且发布的500强名单中援引的企业不是其合作品牌公司本身,名称有相近之处,易有误导作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处罚款50000元。

加油站为招揽生意,不惜进行虚假宣传,用大品牌为自己的信誉背书,终究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引导经营者守法经营,着力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兖州区体育用品店销售保健品虚假宣传案

2021年6月7日,兖州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辖区内某体育用品店销售“丽福健按摩啫喱”产品,播放幻灯片对商品的功效作虚假宣传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处罚款20000元。

小型保健品经营者大多存在保健品虚假宣传行为,对消费者的负面影响虽不如大案要案具有爆发性,但具有长期性、反复性。查处此类案件有利于震慑普遍存在的小型保健品销售者违法行为,形成从点到面的监管效应。

微山县艾灸熏蒸椅虚假宣传案

2021年6月2日微山局接到县长公开电话交办单诉求人反映的在微山县某艾灸馆购买的熏蒸椅涉嫌虚假宣传。经查实,微山县某艾灸馆在销售熏蒸椅过程中,宣称产品能包治百病,并在醒目位置悬挂荣誉牌匾、疾病治疗作用图表及用户体验后赠与评价反映疗效的锦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构成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 20000元。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越来越重视养生保健。但是一些保健市场经营者通过鼓吹产品功效、夸大公司资质荣誉等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打击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和使用医疗用语的保健用品广告,是倡导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筑牢安全底线,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更是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鱼台县店铺招牌混淆案

2021年6月25日,鱼台局接注册商标权利人华为公司的投诉,对鱼台县某饰品店进行检查。经查实,鱼台县某饰品店在未取得华为公司相应授权许可下,擅自在店招及室内装潢上使用与华为公司“华为”“HUAWEI”等商标相同的标识,并以该标识宣传提供手机维修服务,与华为公司“华为”“HUAWEI”等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基本一致,故该标识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店铺由华为经营或由华为授权经营,造成消费者对其提供的服务来源的混淆。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300元。

注册商标专用权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应当予以严格保护,任何混淆行为,都应予以严厉打击。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侵混淆行为,强化经营者遵纪守法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鱼台县销售粉丝混淆案

2021年11月19日,鱼台局对某农贸市场检查时发现送货人员向农贸市场内经营户销售品名为“京九”牌“龍D粉丝”的产品,外包装袋标注“龍D粉丝”字样,大写的“D”从外观看近似汉字“口”字形状,造成与地理标志产品“龙口粉丝”的名称相近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之规定,涉嫌构成销售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龍D粉丝”5包(248克*30袋/包)及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地理标志指明了商品产地,反映了商品的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区自然或者人文因素之间的关系,经过长期的历史演变,能让消费者对这种地理名称下的商品产生稳定的信任感,继而产生购买上的倾向性。本案办案机关抓住了进货和销售关键环节点,快速掌握有效证据,综合考量了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明显的恶意混淆的故意、客观上事实了混淆的行为且直接侵害的客体表现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市场竞争秩序和其他经营者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让违法者付出了应有的代价,切断了违法渠道,有效保护了地理标志产品,达到了震慑违法行为的效果。

闪电新闻记者 贾鑫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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