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8-12-28 18: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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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网12月28日讯 近日,济宁市出台《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细则》,明确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职责,并就考核考察、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进行了规定。
《细则》包括总则、党委政府领导干部职责、部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乡镇(街道) 党政领导干部职责、考核考察、表彰奖励、责任追究和附则共8章40条,紧紧围绕“明确职责”和“责任落实”两个核心问题,在中央、省规定基础上,更突出“济宁特色”。
《细则》适用范围进行了扩大,在中央和省级文件基础上扩大至县(市、区)部门、乡镇(街道)党政干部。明确了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将市政府安委会调整为市委市政府安委会,党政主要负责人同时担任主任,负责安全生产牵头抓总;原则上由担任本级党委常委的政府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议事日程和向全会报告工作的内容,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在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三定”规定中明确安全生产职责。
《细则》增加了市、县(市、区)部门党政干部职责部分,借鉴济宁市原来的一些规定和其他外地做法,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规定了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和支持保障部门的工作职责清单,将行业监管部门“管合法必须管打击非法”列入部门主要负责人职责。并将积极开展部门行业领域内的双重预防体系工作、“素质固安”活动作为部门职责重要内容。
《细则》增加了乡(镇、街道)专职领导干部职责,并进一步具体化量化。结合济宁市实际,明确了乡镇(街道)安监办专职副主任的安全生产职责。便于基层干部“照单履职”,避免基层安全生产责任无限扩大化。同时,《细则》将推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检查并报告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作为乡镇(街道)党委主要负责人一项重要职责,这是对《安全生产法》中关于基层自治组织的安全生产职责在实际应用上的进一步承接落地。
《细则》的出台,标志着济宁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及“三个必须”责任体系建设进入一个新时期,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责任,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起到重要推动作用。
闪电新闻记者 通讯员 魏海涛 济宁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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