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山东网
2018-03-26 15:24:03
处罚决定
中国山东网济宁3月26日讯 记者从济宁市政府网站公示获悉,济宁交通医院因新放射诊疗场所(内科楼一楼西侧)未经放射诊疗变更许可开展放射诊疗活动,于3月19日被任城区卫生监督所给予警告处罚决定。
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显示,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另,根据《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五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按照本程序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并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放射诊疗工作。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场所、诊疗设备或诊疗项目的,应当按照本程序第六条至第八条的要求向有变更项目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提交申请材料并在申请材料中注明变更内容。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诊疗设备等可等同为变更放射诊疗项目,如果未经登记变更擅自使用新增加放射诊疗设备,可按擅自变更诊疗项目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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