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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出台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新规

来源:济宁新闻网

作者:济宁人社

2018-06-19 10:06:06

近日,中共济宁市委组织部、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济宁市财政局联合发布《济宁市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试行意见》,推进“放管服”改革,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调动各类人才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激发事业单位活力,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意见》提出,事业单位在人员控制总量内依法依规聘用的工作人员实行统一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在公开招聘、职称考评、岗位聘用、考核奖惩、薪酬分配、社会保险、管理使用等方面,适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政策,同工同酬,同等待遇。

《意见》要求,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方案、招聘结果、岗位设置方案、竞聘上岗实施方案以及聘用结果按规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控制总量内所有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向同级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实名制人员变动情况。

《意见》明确,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的事业单位依法依规行使用人自主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自主制订单位内部人事管理制度。

自主管理岗位设置。

自主安排、执行用人计划。

自主公开招聘各类人才。

自主组织竞聘上岗和人员聘用管理。

自主确定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方式。

《意见》同时提出,事业单位对因履行职能需要购买辅助性服务的(包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劳务派遣方式完成相应工作),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相关人员不纳入人员控制总量。高校、公立医院等事业单位为完成重大项目,可以设立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和海外高水平创新人才兼职,可按规定为流动岗位聘用人员发放劳务费。事业单位应当与流动岗位人员订立协议,明确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要求、工作条件、工作报酬、保密、成果归属等内容。流动岗位人员不与事业单位签订人员聘用合同,不纳入人员控制总量。

全文如下:

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济宁高新区党工委组织部(人事劳动保障局),太白湖新区、党工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推进办公室,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做好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激发事业单位活力,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5〕53号)、《关于推进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6〕19号)、《关于创新公益类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方式的实施意见》(鲁编〔2016〕13号)和《山东省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试行)》(鲁人社发〔2017〕5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济宁市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的适用范围

根据鲁办发〔2015〕53号、鲁办发〔2016〕19号和鲁编〔2016〕13号等有关规定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及其在人员控制总量内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依法依规聘用的工作人员。

健全完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事业单位在人员控制总量内依法依规聘用的工作人员实行统一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在公开招聘、职称考评、岗位聘用、考核奖惩、薪酬分配、社会保险、管理使用等方面,适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政策,同工同酬,同等待遇。

控制总量内所有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向同级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实名制人员变动情况。

规范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

用人计划。在备案的人员控制总量内,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专业学科建设和队伍建设需要,综合考虑单位现有人员数、下年度退休人员数等因素,集体研究确定用人计划,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人员招聘。根据备案的年度用人计划,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按照公开招聘的有关规定自主公开招聘各类人才。公开招聘方案经事业单位和主管部门集体研究同意、同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审核备案后组织实施。新进人员由事业单位单独建立台账,实行实名制管理,于招聘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报同级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严禁以各种名义规避公开招聘程序进人。

岗位设置。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政策规定自主拟定岗位设置方案,合理配置各类人员。设置岗位时,应根据事业发展需求以及人员队伍状况,在人员控制总量内逐步设置到位。允许高校统筹使用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岗位设置方案经事业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主动公开,接受监督。岗位设置方案应包括岗位总量,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各类岗位的名称、数量、结构比例、职责任务、工作标准、任职条件等。

职称评审。事业单位在备案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数量、类别、等级范围内,根据岗位专业特点和要求,成立7人以上的专家委员会,对申报人选职业道德、学术技术水平和业绩贡献等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名单,单位研究并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规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报评审委员会评审。支持高校自主制订本校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操作方案,自主组织职称评审、自主评价。

竞聘上岗。根据备案的岗位设置方案,事业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组织人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竞聘完成后于20个工作日内将竞聘结果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合同管理。事业单位根据自身特点和发展需要,与控制总量内人员依法依规签订聘用合同,建立聘用关系,实行合同管理。

考核考评。控制总量内人员的考核考评依据相关规定组织实施,考核考评结果按干部管理权限备案,并作为人员聘用、岗位调整、职称评聘、个人薪酬、奖励惩处等重要依据。

绩效薪酬。事业单位根据备案人员控制总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发展层次等因素,按规定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内,集体研究确定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绩效工资分配要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允许突破现行公立医院、科研院所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科研单位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激励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严禁公立医院给科室和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医务人员的薪酬不得与公立医院的药品、耗材、检查、化验等业务收入挂钩。鼓励事业单位对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实行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和年薪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奖励、人才工程业绩奖励收入和急需紧缺人才薪酬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基数,不作为计征调节金基数。

人才引进和人员交流

按照《中共济宁市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办法》(济发〔2016〕38号)规定,事业单位引进省级以上重点人才工程项目人选和急需紧缺的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含获得国家承认的国外博士学位留学回国人员),其占用编制情况记录在案,流动时可办理调动手续。

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后,事业单位通过公开招聘方式新进人员,不占用事业编制,同类单位间可流动,办理相关手续前须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向同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沟通,并于办理相关手续后2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组织任命的领导班子成员、事业单位原编制内人员、新接收政策性安置人员以及从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以调入方式进入的原编制内人员,其占用编制情况记录在案,流动时可办理调动手续。

社会保险

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内的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事业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凭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任用、招聘备案手续,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事业单位根据行业运行规律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完善单位民主管理、专家学术委员会运行、考核评价体系、激励约束机制、政务公开、社会监督等内部治理机制和各项人事管理制度,构建层次合理、简洁明确、协调高效的制度体系,确保单位人事管理科学规范、合理有序,对失职行为严肃问责,加强自我约束和管理。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政策执行情况的评估,建立评估制度,规范评估程序,强化评估结果的运用。探索由第三方机构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评估。

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编制、财政部门联合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定期或不定期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结果作为事业单位评先树优、机构和人员控制总量调整、岗位设置调整、财政经费预算等的重要依据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用、奖惩的重要参考。对违反人事管理纪律的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其他事项

事业单位对因履行职能需要购买辅助性服务的(包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劳务派遣方式完成相应工作),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相关人员不纳入人员控制总量。

事业单位为完成重大项目,可以设立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和海外高水平创新人才兼职,可按规定为流动岗位聘用人员发放劳务费。事业单位应当与流动岗位人员订立协议,明确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要求、工作条件、工作报酬、保密、成果归属等内容。流动岗位人员不与事业单位签订人员聘用合同,不纳入人员控制总量。

本意见按照职能分工负责解释,自2018年6月12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徐琳琳、王麒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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