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今日头条
2019-01-24 11:20:01
鲁网济宁1月24日讯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近期一审判处金乡县农商银行城区支行客户经理张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张某违法犯罪的暴露源于山东省联社办事处审计检查组2017年2月对其进行的接管审计,审计发现其在发放贷款的时候,没有认真审核贷款材料,客户提供的贷款材料有虚假材料,并且挪用客户贷款资金,认为张某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请求公安机关调查。
刑事判决书显示,张某于197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党员,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7年8月1日被金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7月25日被金乡县人民法院重新取保候审。2018年12月26日经院长决定对其逮捕,当月28日由金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次日法院即做出一审判决。
金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客户经理张某于2011年至2016年期间,在负责发放、催收贷款过程中,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贷款前的调查、贷款中的审查、贷款后检查,违法向叶某等人发放贷款共计429万元。截止案发,给农商行造成了356万余元贷款本金不能收回。
据张某供述,其于2011年至2016年为金乡县农村商业银行(原金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客户经理,负责贷款的发放,催收,负责贷款前的调查,出具调查报告,贷中审查,贷后检查,及时催收,审核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及贷款所需的材料。客户经理是审核第一关,按规定所搜集的材料必须真实。其经手的贷款材料都审核了,也写了调查报告,但多数是为了走个形式,不大真实。
张某称,郝某1、宋某、刘某做大蒜生意,一直以来就办理着贷款,比较正常,三人名下贷款其挪用了163万。2016年3月份的时候其打电话给宋某,想用他的贷款,他办理了手续,把80万转到其提供的卡上了,后来其还了一部分本金和利息,到现在还有73万。郝某1的贷款其用了60万,刘某名下的贷款其用了30万。其还用了李某的贷款20万元,这些钱其都借给了多年的伙计郝某2,郝某2说短期用,买下来鲁西南宾馆,再用宾馆抵押贷款。郝某2证实张某借给了其200多万,至今未归还,这也是张某挪用其他贷款客户的原因及资金去向。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认为,张某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张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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