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9月17日讯 《济宁市河长湖长履职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于2021年8月5日印发。9月17日上午,济宁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意见》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2017年全面实行河长制湖长制以来,济宁市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实行河长制湖长制决策部署,扎实有效推进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开展,构建了覆盖市县乡村的四级河湖长体系,推动河湖长制向农村坑塘沟渠延伸,完善了加强河湖保护的制度机制,重拳出击,整治了一批顽瘴痼疾,河湖保护治理取得显著成效。
为进一步规范各级河长湖长巡河巡湖履职行为,发挥各级河长湖长履职作用,推动河湖长制落地生根见实效,8月1日,济宁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意见》(草案),并于8月5日正式印发。
《意见》主要包括总则、主要职责、主要任务、履职方式、问题检查整治、组织总结考核共6章35条。
第一章,总则,包括第一条至第三条。明确了出台《意见》依据、目的以及适用范围。第二章,主要职责,包括第四条至第九条。明确了河湖长、河长制办公室、河长联系单位及有关部门职责。第三章,主要任务,包括第十条至第十三条。明确了各级河湖长主要工作任务。第四章,履职方式,包括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一条。明确了总河长、市、县级河湖长、乡、村级河湖长及河长联系单位履职方式。明确了市、县、乡、村四级河湖长巡河巡湖要求。第五章,问题检查、整治,包括第二十二条至第三十一条。明确了河湖问题的类型及巡查重点。明确了河湖检查及整治过程中各级河湖长、河长制办公室、河长联系单位职责及工作范围。第六章,组织总结考核,包括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五条。明确推行河湖长制工作述职制度,严格落实河湖长考核制度,考核结果提交本级党委和政府考核办公室、组织部门,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意见》的出台,进一步对各级河长湖长、河长联系单位、河长办“干什么”“谁来干”“怎么干”“干不好怎么办”提出明确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各级河长湖长履职尽责提供了标准依据。同时,有针对性规定了各级河长湖长的巡河履职重点和方式,因河湖施策,明确了巡河巡湖检查整治共性问题、差异性问题和重点突出问题,针对市级河长湖长担任的黄河、大汶河等12条大中型重点河湖,既明确了检查整治“乱占、乱建、乱采、乱堆、乱排”等共性问题,又根据河湖差异拉出汛期、非汛期,山洪河道、平原河道,通航河道、非通航河道检查整治的差异性问题,从而提升河长湖长履职成效。
《意见》还提出跨行政区域联防联治。吸收前期南四湖流域统筹、区域联治的成功实践经验,在全市进行推广。本着河湖管理和保护目标统一标准、统一任务的原则,推动河湖跨界地区建立联合会商、信息共享、协同治理、联合执法等联防联控机制,实现区域间联防联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