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4月26日讯 为进一步引导市场经营主体自觉树立保护知识产权意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知识产权的认识,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在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济宁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对外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兖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李某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第15615867号、第15615869号商标证明 “牛栏山” 是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的注册商标,有效期分别至2025年12月20日和2026年3月20日。
2021年11月,兖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某手工水饺馆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食品销售货架上摆放着“牛栏山”陈酿白酒共4瓶,酒精度:42%vol,净含量:500ml,生产厂家: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经生产厂家鉴定,该商品“牛栏山”陈酿白酒系假冒“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经追踪查明,上述商品是经营者王某某于2021年11月11日从某电商平台李某某店铺购买,当事人李某某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于2021年11月4日起从电商平台销售上述“牛栏山”陈酿白酒。截至目前累计销售754瓶,销售金额共计9040.46元,违法所得2631.46元。
当事人李某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2021年12月,兖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631.46元,罚款25000元。
案例二 任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活动标志”特殊标志专有权案
2021年3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四一二号公告,对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活动标志第T2021001号)予以特殊标志保护,核准使用商品和服务项目为《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全部45个类别,有效期至2025年3月28日。
2021年7月13日,任城区市场监管局对济宁市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通过微信联系的方式,以3330元的价格委托他人加工了270件文化衫,免费赠送给报名参加学习培训的学生,案发后赠送出去的文化衫已追回。上述文化衫正面左上角印有“某某教育”的字样,中间突出印制有“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活动标志”标识,文化衫背面印有“沉迷学习、不能自拔、高端托管、硬笔书法”的文字及该单位的二维码。
2021年8月25日,任城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违反《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文化衫270件,罚款3000元。
案例三 金乡县某卫浴用品店销售侵犯“DOFINY”、“杜菲尼”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卫浴案
“DOFINY”(第6409337号)、“杜菲尼”(第6409338号)是唐山艾尔斯卫浴有限公司在第11类商品上的注册商标。
根据投诉举报线索,2021年3月16日,金乡县局对金乡县某卫浴用品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仓库内存放有标示“DOFINY”、“杜菲尼”注册商标的水龙头、花洒、抽水马桶等卫浴产品共30件,涉案金额38594元,经商标所有权人唐山艾尔斯卫浴有限公司鉴定,均不是商标所有权人授权生产及销售,系假冒唐山艾尔斯卫浴有限公司产品。
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金乡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卫浴产品30件,罚款3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农机配件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第165198号商标为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商标,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2月28日。
2021年3月,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对邹城市某农机配件商行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存放外包装箱标识“、骆驼、商标持有人: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商:骆驼集团襄阳蓄电池有限公司、骆驼股份、股票代码:601311”蓄电池37箱。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2月5日从上门推销员处购进上述蓄电池40箱,未索取购货凭证,未查验产品质检报告。共销售3箱上述蓄电池(型号6-QWLZ-120(780)),购进价格305元/箱,以350元/箱的价格售出2箱,以400元/箱的价格售出1箱,违法经营额总计11630元,获利185元。
2021年4月,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没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蓄电池,罚款5000元。
案例五 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装饰有限公司假冒专利案
2021年9月,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微山县某装饰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发现该公司门头标注含有“除甲醛 晨立克 进口设备检测 专利技术除醛”等宣传用语等涉嫌违法行为,并立案开展调查。
经查,店内广告牌标注含有“产品专利号:CN104001416A 可保证装修完即可入住无甲醛装饰装修新工艺”、“公司备案14项企业标准 申请21项国家发明专利”、“拥有核心 技术专利‘可保证装修完可保证装修完即可入住无甲醛装饰装修新工艺’,已经申请成功的企业标准14项,拟向国家申请专利21项”等宣传用语;店内宣传页上标注含有“产品专利号:CN104001416A 可保证装修完即可入住无甲醛装饰装修新工艺”等用语,宣传册上标注含有“产品专利号:CN104001416A 可保证装修完即可入住无甲醛装饰装修新工艺”等宣传用语。经检索,该公司在宣传中所标注的产品专利申请号处于“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视为撤回”状态。至查处之日,该公司共销售了1瓶“晨立克”1kg除醛商品,以680元/瓶的价格销售,涉案金额为680元。
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680元;罚款2000元。
案例六 汶上县某服饰有限公司侵犯巴拉巴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第3028936号商标是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在第25类“服装;鞋;帽;袜;手套(服装);领带;游泳衣;围巾;皮带(服饰用);婚纱”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专用权有效期至2023年03月20日。
2020年12月7日,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县公安局执法人员根据执法行动部署对汶上县某服饰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从事服装代加工业务,未遵循商业惯例,在未核验委托人资质及商标权利人相关授权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制造加工印有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服装。案发时,当事人已加工并交货衣服成品377件,未完成交货160件,获加工费754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所列商标侵权行为。汶上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产品,并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潍坊旭泽食品有限公司与济宁市铠铠食品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2021年2月,潍坊旭泽食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济宁市铠铠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鸭血产品所使用的外包装箱与其公司生产的鸭血产品包装装潢极为相似,涉嫌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遂向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
经调查审理,请求人潍坊旭泽食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就“鸭血包装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20年4月28日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号:ZL2019 3 0671122.7)。被请求人济宁市铠铠食品有限公司涉案产品与请求人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同属鸭血食品,且被请求人所使用的鸭血包装箱设计与请求人外观专利鸭血包装箱总体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请求人与被请求人的意愿主持进行调解,被请求人济宁市铠铠食品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剩余侵权包装箱,承诺不再发生针对涉案专利侵权行为,并自愿赔偿请求人2000元。
该案通过行政调解的结案方式,既制止了专利侵权行为,使请求人获得了赔偿,也成功化解了请求人与被请求人的矛盾,双方握手言和,并促成两家企业下一步的合作意向,收到良好的社会经济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