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8-06-28 09: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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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网济宁6月28日讯 记者从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获悉,为进一步提升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方便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日前,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优化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对济宁市住房公积金政策作出5大优化调整。
1.将提取条件“终止劳动关系一年以上未就业,或已纳入托管户管理满一年的”调整为“缴存职工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满半年未就业,或已纳入托管户管理满半年的”。缴存职工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满半年未就业,或已纳入托管户管理满半年的,提供职工本人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办理提取业务。
2.将提取条件“职工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提取间隔时间由满12个月提取一次调整为每个自然年度提取一次。
3.取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不能以同套住房申请购房提取的限制。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主产权自住住房的,可在取得有效购房凭证3年内,一次性提取产权人本人及同户籍直系亲属(配偶、未婚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费用。职工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取得有效购房凭证当月前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4.职工办理提取业务时,不再需要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办理委托提取还贷业务时,不再需要提供《委托提取还贷申请表》。对“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被判刑且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或其他需要单位专管员代为办理提取的,由单位专管员填写并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5.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时,不再要求职工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各分支机构要做好身份证明材料原件的电子采集工作。
闪电新闻记者 贾鑫 济宁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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