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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隐报瞒报、扰乱疫情防控秩序违法行为

来源:济宁公安

作者:

2020-02-09 16:07:02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各地曝光多起隐报瞒报、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等行为,造成恶劣影响,人民群众反响强烈。济宁市各级公安机关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厅指示精神,根据市公安局党委统一部署,重拳出击、快侦快破,依法打击处理疫情期间违法犯罪行为,为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1.高新区2人隐报瞒报、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被处罚

1月22日,济宁高新区李某某、张某夫妇从湖北武汉驾车回济宁。到济后未向所在社区报备,不主动居家隔离。后被群众举报,在工作人员核实信息时,谎称1月13日从武汉返回济宁,刻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提供虚假信息,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阻碍执行职务,给疫情防控工作造成影响。2月8日,济宁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对李某某、张某行政拘留七日。

2.梁山1人疫情防控工作期间寻衅滋事被拘留

2月7日下午14时许,梁山县赵堌堆乡村民王某在赵堌堆乡杨寨村防疫检查点酒后闹事,强行闯卡,辱骂并意图殴打工作人员,严重影响疫情防控工作。接警后,梁山县公安局赵堌堆派出所迅速出警处置。目前,梁山县公安局已依法对寻衅滋事违法行为人王某予以行政拘留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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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汶上2人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被拘留

2020年2月1日9时许,孟某某与其家人乘坐一外地牌照的车辆,途径汶上县杨店镇庙口村疫情防控工作站点时,孟某某先是不服从管理,后借故撒泼,辱骂、推打工作人员,给防疫工作造成恶劣影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2月1日,汶上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给予孟某某行政拘留七日并处三百元罚款。

2020年2月7日11时许,王某某购买生活用品返回村居,途径汶上县郭仓镇郭仓村疫情联合防控工作站点时,王某某拒不配合登记和测量体温,欲强行入村,工作人员对其劝解时,王某某推搡并辱骂工作人员,给防疫工作造成恶劣影响,其行为已构成阻碍执行职务案。2月7日,汶上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给予王某某行政拘留五日。

警方提醒

广大市民应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互相监督,群防群控,齐心协力抗击疫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实对自己、家人以及社会大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负责。公安机关对任何扰乱、阻碍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严厉查处,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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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凡、杜宗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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