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2月11日讯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改善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济宁市河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1年12月31日印发。2月11日,济宁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召开“新政策 新措施”主题系列新闻发布会(第4场),介绍解读《办法》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办法》包括总则、河道治理与建设、河道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共5章39条。《办法》从济宁市实际出发,紧紧围绕济宁市河道管理工作,立足于保障防洪安全、改善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明确了相关部门在河道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划分,明确了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政府部门在河道治理、河道保护等方面的相关职责以及市县两级河道管理的权限;明确了河道治理与建设、河道保护相关内容,吸纳整合原《济宁市城市河道管理办法》相关内容,将城市河道管理纳入《办法》,实现了城乡河道管理统一化、规范化,结合济宁市实际,对涉河建设项目审批与实施、河道保护范围、河道内需审批行为和禁止行为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了违反本办法的法律责任。
《办法》主要有五大创新点。对本市河道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针对黄河、韩庄运河、梁济运河、泗河等河道逐一明确了管理主体。明确了河道水污染防治的管理主体,即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河道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将全面实行河长制纳入本《办法》,同时明确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根据济宁市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进一步明确了河道管理范围。从水库、闸坝调度、制定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方面针对河湖水生态健康提出规定。
据悉,依据《办法》第三章第二十一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明确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堤防防护林除外);
(三)设置拦河渔具;
(四)弃置或者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五)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取土、开渠、打井、放牧、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六)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的车辆、容器;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办法》明确了济宁市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的权限和职责,固化了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河道管理经验做法,细化了河道治理与建设、管理与保护等方面的具体制度,在深入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绿色发展理念,以及发挥河道在环境、生态、社会方面的综合效益方面,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