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2月11日讯 农贸市场作为城乡居民“菜篮子”商品供应的主要场所,具有社会性和很强的公益性,农贸市场的规范化管理对于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国家卫生城市,展现济宁市文化品质和城市风貌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近年来,济宁市大力推进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加快推动农贸市场硬件提档、管理升级,市区农贸市场面貌得到极大改善。
目前,济宁市城区有农贸市场21家,其中标准化农贸市场12家,但由于在农贸市场管理领域并没有明确具体的上位法依据,部分农贸市场仍存在管理职责不清、布局不合理、档次比较低、购物环境差等问题,不能有效满足群众日益多元化的购物需求,制定出台农贸市场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2021年12月31日,济宁市政府公布了《济宁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加强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2月11日,济宁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召开“新政策 新措施”主题系列新闻发布会(第4场),介绍解读《办法》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济宁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共27条。
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政府部门在农贸市场管理等方面的职责。
规定了农贸市场新建、改建、扩建,经营、歇业或者终止经营的具体情形要求和应当遵循的相关要求。
规定了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在食品安全、公共安全、市容和环境卫生、市场经营秩序管理等方面履行相应责任。明确了场内经营者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
突出活禽经营有关规定。农贸市场活禽经营应当逐步实行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有活禽入场经营的农贸市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立相对独立的活禽经营区域,不具备活禽经营及屠宰条件的农贸市场,禁止活禽入场经营。
实行信用管理制度。对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场内经营者进行信用管理,将食品安全不良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应当增加监督检查的频次,并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惩戒。
农贸市场作为民生事业,与群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为了保障好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办法》特别对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在市场经营管理、食品安全、环境卫生等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做了具体、明确、可操作的规定,着力解决群众反映较多的市场经营“重收益、轻管理、服务弱”的问题,通过发挥立法的引领作用,鼓励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积极参与农贸市场创建和老旧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逐渐将济宁市农贸市场改建为环境整洁、设施现代、服务智能的现代化市场,维护和巩固市场内的经营秩序和经营环境。